【学术报道】皖西学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教授作“改革与宪法:四十年回顾与展望”专题报告

发布者:学术动态管理员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22-12-05浏览次数:32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2022122日,第九个国家宪法日前夕,皖西学院法学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树忠教授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第168期,以“改革与宪法:四十年回顾与展望”为主题作专题报告。法学院师生近300人聆听了报告,法学院院长刘鑫教授主持报告并点评。

报告中,李树忠从“八二宪法”是一部改革宪法、是确认改革成果的宪法、是引领改革方向的宪法、是迈向规范改革的宪法等方面对现行宪法四十年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李树忠指出:在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中,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政学两界关注的焦点。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就是改革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宪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对整个法治体系起着统合和规范作用。另一方面,真正深层次的改革,本质上是利益的调整,是“权利—权力”关系的重构,触及宪法关系的变革,最终需要在宪法上得以体现,获得宪法确认和保障。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的40多年中,改革与宪法交互影响。从事实上说,改革开放本身就构成了我国40多年来的“根本法”,而宪法文本又是我国40多年改革开放的“记录簿”。“八二宪法”本身就是中国改革的产物,标志着中国宪法从“革命宪法”到“改革宪法”的转型。“八二宪法”作为告别“革命宪法”的产物,是建基于解放思想和已经开启的一系列改革之上,“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方针”。

 

李树忠指出:“八二宪法”是确认改革成果的宪法。改革时期的常态是“改革的设计跟不上改革实践”。改革时代产生的宪法注定要面向风起云涌的改革实践,又因为改革的不彻底性和常在性,宪法必然要随改革的推进而变化。“八二宪法”的制定是改革启动时期的产物,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还需要不断调整宪法的内容,进而“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改革所需的秩序”。“八二宪法”以及迄今为止的五次修改都是改革的阶段化产物。因为“社会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人民在革命和建设中已经争得的虽然是巨大但却是初步的成果。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宪法就将会脱离实际,从而无法贯彻实施。经济基础是这样,上层建筑也是这样”。所以,不断确认改革成果就成了“八二宪法”的必然命运。八二宪法是引领改革方向的宪法。改革成果之载入宪法,已经蕴含着宪法的权威性。只有得到宪法确认的改革成果,才表明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改革。这就意味着,作为改革产物的“八二宪法”,不断追叙改革成果,但同时也显示其权威性的一面,具有引领改革方向的面向。具体而言,宪法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了改革的方向。首先,宪法确定的指导思想为改革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其次,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最后,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成为改革追求的目标。八二宪法是迈向规范改革的宪法。李树忠指出:以宪法规范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宪法规范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以宪法规范改革就是要在改革的全过程实施宪法,树立宪法在改革中的权威,通过宪法监督、防范和限制违宪的改革。通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改革全过程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及时回应改革与宪法的“冲突”,确保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统一。


李树忠强调:我国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不仅创造了经济奇迹,而且有力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将一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逐步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轨道。宪法逐渐成为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八二宪法是带着改革胎记出生的,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回应着改革的需要和挑战,逐渐呈现出确认改革成果引领改革方向规范改革进程的多样性。尽管未来一段时期,在处理宪法与改革的关系上,仍然可能是多种样态并存,宪法还需要及时回应改革需求,吸取改革经验,但在新的历史时代,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不断强化宪法引领和规范改革的功能。只有在宪法框架下,用以不变应万变的宪法技艺推进改革,才能凝聚共识、增强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确保改革的有序进行。

李树忠的报告高屋建瓴、内涵丰富、论述严谨、深入浅出,既有专业的理论高度,又密切联系实际。报告对我校师生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的良好氛围,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姚德军 孙儒钰 图/贾良国 审核/刘鑫)